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1/31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教育部函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 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86601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教育部函下載 1.教育部部核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報案件函下載 2.通知教師管制期間函本下載 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19號懶人包下載 Post Views: 328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內政部為提升社會大眾及政府行政人員對於合作社之認識,112年度製作合作社動畫宣導短片及數位教材下一篇文章轉知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