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9/06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轉知-重申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理由認定及核准程序,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9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2015號函辦理,檢附該函示1份。 教育部函-1下載 Post Views: 147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勘誤表、第9條、第58條、第6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下一篇文章轉知同仁勤休制度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