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10/16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84812B號函辦理,檢附旨揭解釋令影本1份。 教育部解釋令影本下載 Post Views: 166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宣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下一篇文章轉知-簡化公務人員申請補發銓敘審定證明書作業程序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