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10/02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 行政公告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行政院函下載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通報表下載 Post Views: 563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本校辦理114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參觀暨體驗活動下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