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5/13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有關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 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B號函辦理,檢附旨揭解釋發布令影本各1份。 教育部發布令影本-1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2日函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之人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繼續任用並僅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者,後續係依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下一篇文章轉知-勞動部函送該部修正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