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9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06322號書函辦理,檢附教育部書函及銓敘部原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