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1/16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一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1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84020號書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釋1份。 銓敘部函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為因應112年7月1日個人專戶退撫儲金退休制度施行,製作「個人專戶」及「自主投資」短片、摺頁DM及海報等宣導品,請同仁參考運用下一篇文章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