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5/09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2日函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之人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繼續任用並僅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者,後續係依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5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57748號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銓敘部原函示下載 銓敘部發布令影本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客家委員會依客家基本法致力推動客語為通行語,鼓勵同仁積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下一篇文章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有關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