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2日函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之人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繼續任用並僅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者,後續係依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5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57748號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