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9/13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9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06322號書函辦理,檢附教育部書函及銓敘部原函各1份。 教育部書函下載 銓敘部函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一案下一篇文章轉知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