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8/12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教育部函示,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處理方式一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8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87703號函辦理,檢附教育部原函示1份。 教育部函-1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教育部函示,縣市所屬公立國小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其年資採計提敘疑義案下一篇文章轉知-總統113年7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11號令公布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