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1/31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教育部函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 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86601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教育部函下載 1.教育部部核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報案件函下載 2.通知教師管制期間函本下載 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19號懶人包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規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下一篇文章函轉客家委員會有關「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