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5/16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5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58899號函辦理,檢附該函示1份。 二、宣導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宜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協助民意代表辦理活動或發放禮品。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1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銓敘部令以,有關該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所稱「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下一篇文章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易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