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6/03/04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修正發布 教育部函-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下載 教育部發布令影本-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下載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下載 Post Views: 440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公告-本校115年度約僱幹事(職務代理人)甄選錄取人員名單下一篇文章本校教師如欲辦理115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請或應即退休案件(含8月1日退休校長及7月16日屆齡退休之舊制職員),請於本(115)年3月13日(星期五)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人事室申請辦理雙軌(紙本及線上)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