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1/15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1份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B號函,檢附旨揭解釋令影本1份。 教育部解釋令影本下載 Post Views: 184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有關114年起中央政府約僱、工友及約用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下一篇文章轉知-勞動部函以,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