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2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44444號函辦理,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影本、旨揭辦法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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