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1/16 Post category:最新消息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 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00753A號書函辦理,檢附該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函各1份。 教育部書函下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一案下一篇文章轉知-淡江大學推廣教育處辦理之「中等學校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招生訊息,詳見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