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民國112年7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01335號函辦理,檢附該函示1份。
二、教育部所屬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一節,請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
三、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2第1項:「各該主管機關就主管之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四、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前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前二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