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包含「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一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2年7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94540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教育部原函示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