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11/03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轉知-銓敘部令以,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函示 銓敘部原函示下載 銓敘部發布令影本下載 Post Views: 22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交通部公路局臺灣公路博物館於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至12月29日(星期一)舉辦「114年公路特展-講究之道」展覽活動下一篇文章有關「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自114年10月13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