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函及同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6號函辦理,檢附相關函示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