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3/03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如受停聘措施,於暫時停聘期間即不應擔任該等委員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2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0185號函辦理,檢附該函示1份。 教育部函下載 Post Views: 99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下一篇文章「114年至117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經公開徵選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賡續承作,轉知同仁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