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3/03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如受停聘措施,於暫時停聘期間即不應擔任該等委員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2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0185號函辦理,檢附該函示1份。 教育部函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下一篇文章轉知-檢送修正後「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