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各機關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並確實督促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落實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作業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4年2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2667號書函辦理,檢附該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書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