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並鼓勵公教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將國民旅遊卡運用於藝文產業消費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13108號書函辦理,以倡導公務人員從事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並培養人文氣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