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為使本校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特製此專區,以供查閱。

二、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重點如下: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