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9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09668號書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函示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