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3/07/05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重申公立學校通知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以書面載明教師如不服者,得向學校所屬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教師申訴,並應載明提起之期間、具體應受理之機關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敘明訴願及教師申訴得擇一為之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2年7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88131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教育部原書函各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1下載 教育部書函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行政院函以,112年5月24日制定公布之「環境部組織法」、「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定自112年8月22日施行下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