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8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00638號函辦理,檢附旨揭注意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