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5/20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轉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函及同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6號函辦理,檢附相關函示各1份。 銓敘部函示、大陸委員會原函下載 教育部函示下載 Post Views: 93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彰顯文化 創蓋永續】創新水溝蓋/人孔蓋設計活動辦法下一篇文章轉知-國教署未於社交應用程式廣告各類教師甄選資訊並採LINE聯繫。為避免誤信不明資訊,致個人資料遭擷取,請加強宣導,教師甄選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機關網站或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等正式管道公告甄選簡章及職缺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