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11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29300號函辦理,檢附教育部原含及旨揭相關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