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2/27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相關規定各1份。 教育部函-1下載 性別平等教育法37、39條下載 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影本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銓敘部函以,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所屬公務人員於過去考績年度內有性騷擾、職場霸凌等違法失職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擬予懲處,仍請依該部相關規範辦理下一篇文章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如受停聘措施,於暫時停聘期間即不應擔任該等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