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相關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