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3/10/31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2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50783號書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示1份。 銓敘部函示-1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考試院民國112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3條附表、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第3條附表修正對照各1份下一篇文章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