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5/15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B號函辦理,檢附旨揭解釋令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教育部解釋令影本下載 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下載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教育部國教署114學年度(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歡迎符合資格且有意願教師報名下一篇文章(轉知)【彰顯文化 創蓋永續】創新水溝蓋/人孔蓋設計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