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3/07/17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包含「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一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2年7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94540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教育部原函示各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3下載 教育部函示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銓敘部函以,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令會同發布除第2條第2項、第3項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事項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下一篇文章轉知-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及「備查」之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