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地方立法、行政機關訂定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有關職稱選用及官等職等訂列作業原則」自113年12月31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4年1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03645號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