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1/15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1份 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B號函,檢附旨揭解釋令影本1份。 教育部解釋令影本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銓敘部令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所稱「個人才藝表現」之界定下一篇文章客家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認證報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