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3/10/26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行政院函以,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 依據教育部民國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辦理,檢附行政院函示1份。 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665號函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下一篇文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經教育部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法規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