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民國112年9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87847號書函辦理,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