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11/13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因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1下載 Post Views: 125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銓敘部為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及國家政策推展,修正「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書表欄位與說明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填寫說明下一篇文章函轉教育部「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領取及防詐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