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本校受理揭弊單位由人事室主任擔任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4年8月22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78841號函辦理,檢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條文1份。

二、依該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辦理,本校受理揭弊單位由人事室主任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