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12/31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教育部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3下載 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8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有關「115年至117年-全國公教員工年金保險方案」經公開徵選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承作下一篇文章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4點、第6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