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5/02/13 Post category:一般公告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各機關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並確實督促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落實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作業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4年2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2667號書函辦理,檢附該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書函各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書函-1下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113學年度第2學期「薪傳.傳心」教師主題團體實施計畫下一篇文章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61號令公布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