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3/09/18 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民國112年9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87847號書函辦理,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示1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4下載 Post Views: 11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第6條及第5條附表3、業經教育部於112年9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20080293A號令修正發布下一篇文章建築科 3D 列印應用研習活動,公假課務自理方式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