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函示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9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00134號函辦理,檢附教育部人事處書函、銓敘部函、實務執行簡明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