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chsmrchc028 Post last modified:2024/09/10 Post category:最新消息 轉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函示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9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00134號函辦理,檢附教育部人事處書函、銓敘部函、實務執行簡明表1份。 教育部人事處書函、銓敘部函、實務執行簡明表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0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下一篇文章轉知-彰化縣文化局《臺灣風物圖卷》數位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