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十一、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十二、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定期彙整其所屬機關(構)之行動化服務基本資訊,送數位發展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