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國立彰化啟智學校校友暨校友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校友暨校友家長為一會員)。
第 二 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揮愛校精神,促進校友與校友家長間之友誼與感情之聯絡,協助母校之發展,輔助校友及在校學生之實習與就業等事宜。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編輯校友通訊錄。
二、提供校友之求才、求職資料。
三、出刊刊物報導最近校友動態資料,以利校友之聯絡。
四、提供家庭清寒、品學兼優在校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提供為參加各種比賽為母校爭光之在校學生給予獎勵(金)。
六、以互助方式參與會員之婚喪喜慶活動致贈禮金、奠儀。
七、其他對於校友及母校有意義之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 五 條凡畢(肄)業於國立彰化啟智學校暨職訓班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
第 六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七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一條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三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五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七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八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十九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廿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廿一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二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三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五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 廿六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廿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廿九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預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報告、送監事會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 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由大會決議用途。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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